高普考會審法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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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審計法第25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
: 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
: 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 依法所述,因此我認為得予展期中有關於第24條所述之"決定"者,
: 僅包括逕行"決定"之聲請覆議,
: 而不包括聲復駁回"決定"之聲請覆議,
: 但是老師書中所畫的圖,在三審那行中,於30日內下,有連結至請予展期,
: 而這也是我疑惑之處


我自己依照法條所述繪製的關係圖
第22條
平時審核┌→核准通知
└→審核通知

第23條
平時審核→審核通知┌→ 超過三十日┌ 認同 →遵辦→核准通知
│ └逾期聲復→逕行決定┌遵辦→核准通知
          │                 └聲請覆議      
└→未超過三十日→不服並聲復《得依第25條展期》

第24條
平時審核→審核通知→第23條之決定┌期限內聲復之 決定
└逾期 聲復之逕行決定《得依第25條展期》
├ 超過三十日┌ 認同 →遵辦→核准通知
│ └逾期覆議→遵辦→核准通知
└未超過三十日→不服並聲請覆議┌→駁→遵辦→核准通知
└→准 →核准通知

第25條
1.逕行決定案件 之 聲請覆議
2.審核通知 之 聲復
未能依照第23、24條所定期間辦理(30日內),得於限內聲述事實,請予展期。

這應該是ama大的意思吧
※ 編輯: aiko3508 來自: 114.36.173.123 (10/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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