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林蕙真老師高等會計學新論第一章
讀了好久還是不太理解下兩例的差別究竟在哪裡,懇請前輩幫忙解答 m(_ _)m
例子一:權益
收購後第一年,若被收購者之淨利達1,000,000元,則收購者將額外
發行100,000股普通股給被收購者原股東;收購後第二年,若被收購
者之淨利達1,200,000元,則收購者將額外發行120,000股普通股給
被收購者原股東;收購後第三年,若被收購者之淨利達1,400,000,
則收購者將額外發行140,000股普通股給被收購者原股東。
林蕙真老師在下方解釋:收購者將來可能交付之股份數量,係依據各自獨立之
績效目標,故可視為三個獨立之或有對價約定,而須交付之股份數量,分別可
能為固定之10、12、14萬股,故屬IAS 32 權益定義「以發行人本身權益工具交
割,且發行人無合約義務交付本身變動數量權益工具之非衍生工具合約。」
例子二:負債
收購後第一年被收購者之淨利約超過1,000,000元,但未超過2,000,000
元,則收購者將額外發行100,000股普通股給被收購者原股東;若超過
2,000,000,但未超過3,000,000元,則收購者將額外發行200,000股普通
股給被收購者原股東;若超過3,000,000元,則收購者將額外發行300,000
股普通股給被收購者原股東。
林蕙真老師的解釋為:將受者將來可能交付之股份數量,係依據與同一風險相
觀之績效目標,此績效目標可能導致收購者將發行10、20、30萬股,故屬
IAS 32 金融負債之定義「以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交割,且企業可能有義務交付
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之非衍生工具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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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的問題:
1.亮白線的文字是課本中特別使用標楷體標出的文字,但從這兩段敘述中要如何
判斷是否有合約義務呢? 另外兩段都有標出變動數量,想請問這兩個變動數量
實際上的差異究竟為何呢?
2.發現其實還是得去翻公報才寫得比課本清楚一點,但一來耗時、二來常常看
完仍然霧煞煞...故想請問對於或有對價中權益及負債的分類方式是否有較簡明
的判別方式呢 > <
謝謝前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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