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商事法 - 高考
By Agatha
at 2015-07-25T22:37
at 2015-07-25T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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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的部分 我是有寫76年台上1166號
還有寫 有學者批評釋字576 保險種類不應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應分為定額給付保險和損害填補保險
同時提到中間性保險
但結論還是不會違反複保險
是否有人和我一樣???
※ 引述《howufeel (口屋)》之銘言:
: 聽版上有人推文說今年商事法很佛心
: 不知道大家寫得如何?XD
: 這幾天一直再估算分數,但我覺得越估越沒信心 (只求及格QQ
: 就想說來請教鄉民大大們!
: 1.公司法:
: 1)立法理由沒讀到,瞎扯一通;
: 2)分別列出形式說/實質說,於結論提及兩者優點,但依認定方便而採形式說。
: 2.票據法
: 1)寫30條背書人禁轉,另引實務見解背書人須於禁轉記載處簽名,故B禁轉無效。
: 但我忘記交代遠期支票的存在理由了QQ
: 2)分別以125條、130條、132條說明,與補習班擬答同。
: 3.保險法
: 1)寫36條、37條的複保險條文,再引釋字576,故受益人得領保險金。
: 2)分別列出肯定說、否定說
: 肯定說:依64條文義,未據實說明即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否定說:因釋字576而無複保險適用,不足構成64條第2項
: 「足以減輕或變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故不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最後小弟採否定說XD,因為覺得採肯定說覺得太單純了?!
: (X光老師採肯定說;低點老師採否定說;各位覺得呢?)
: 4.海商法
: 1)58條第1項。
: 2)58條第2項;另我有再補充第59條,先受發送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 得先於他人行使權利,故結論寫運送人先依法寄存貨物,再通知
: 曾為請求之載貨證券持有人,最後運送人應將貨物交給先拿到
: 載貨證券的X公司。
: 不知59條是否引用不恰當? 皆未見兩家補習班擬答提出?
: 小弟非法律出身,以上用字可能有些不適當,請見諒~
: 這樣寫法,能否及格呢QQ
: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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