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法制民法第二題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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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題考107年第三次民事庭決議,題述為按日給付的違約金因非定期債權,故應適
用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

但按日給付的違約金性質很像利息,為什麼不能用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決議的論述只有
說因為不是定期債權,不適用第126條。

煩請各位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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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8-07-09
你可以自己寫丙說啊 考試有規定一定要同意實務見解?
Quanna avatarQuanna2018-07-09
會這樣問的大概有兩種
1.沒看到決議,拿到補習班擬答後大驚,回家很悶上網
問假裝自己很有想法,其實是找安慰
2.強到早早寫完,想多說併陳
可惜應該99%都是第一種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7-13
違約金跟利息差很多.. 利息是借貸金錢的價金 跟租金是租賃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8-07-17
契約的價金 搭配繼續性契約的特質 定期給付
Erin avatarErin2018-07-17
反觀違約金是主契約外另一獨立契約之擔保額或預定額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07-20
不一定會有發生給付的情況 更何況一個定期給付 一個一般是
一次性給付
Leila avatarLeila2018-07-21
"按日給付" 並非定期給付之意思 而是給付價額是按違約日
Ula avatarUla2018-07-26
數計算
Wallis avatarWallis2018-07-27
時效 撇除各編條文有之的特別規定 總則編有的就第125條15y
Agnes avatarAgnes2018-07-31
第126條5y 第127條2y 這三條規定
Sarah avatarSarah2018-08-04
第127條有8款就概括在那 心中否定排除適用就好 寫出來添足
David avatarDavid2018-08-06
決議當然寫如何不適用第126條 以回歸第125條來適用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8-10
事理至明 時效部分 不太可能會有第二說出現
Megan avatarMegan2018-08-15
違約金就是損害賠償,對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法律
Doris avatarDoris2018-08-16
無特別規定,故回歸第125條一般規定,為15年(我寫的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8-20
但還是掰了一個另有認為(誰?)15年太長,應比照侵權行
Leila avatarLeila2018-08-24
為損害賠償的時效,為2-10年,但實務較合理,採實務說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8-29
可是就算你用5年去解,他結論還是不會變(乙對違約金之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08-29
時效抗辯仍無理由)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9-02
題目根本照抄決議
Emily avatarEmily2018-09-07
很像利息又不是等於利息
Agnes avatarAgnes2018-09-09
寫錯了 需要寫超過法定利率無請求權嗎?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8-09-14
有寫到決議可是時效寫成5年....希望老師沒注意....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09-19
這個決議可以去看最高法院的網頁,裡面有提到兩個高院的
法律座談會。106年第1號提案的結論跟本決議不同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09-22
想看不同見解的論述方法,可以去找這兩個座談會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