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行政法~ - 高考
By Ethan
at 2016-07-16T01:57
at 2016-07-16T01:57
Table of Contents
105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法
請問:
1.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2.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
是否違法?
3.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大家好 在下是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擔任鍵盤公職國文科名師
主任的鍵盤專長是國文 今天順便來談一下行政法 不見得對 同學們參考看看
關於這題要點的性質 網路和補教界眾說紛紜
不過以主任在地方機關和中央機關各待過幾年的經驗來看
這題同時考了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程序法 地方制度法 國家賠償法
也顯見眾多補教界行政法老師缺乏行政法制的實務經驗
鍵盤本班由具行政實務經驗的主任親自任教 品質有保障
如果同學有在地方機關做過法制業務的話 就第1小題來說
單純靠法條規定和實務運作去解 不用牽扯太多學說理論 解起來也還行的通
以下先看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和第2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
中央法規(法律 命令)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都有法定名稱
法律(法 律 條例 通則)
命令(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自治條例(縣市名+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縣市名+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至於法規命令 實務上大多是採取(中央)命令和(地方)自治法規 委辦規則的方式
所以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也有法定名稱
而且如果要明確定義為法規命令 那要先寫出他的法律授權依據
還要論述他如何對外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再來要點這個名稱有沒有被包含在裡面? 依上面的法律規定沒有啊
所以這個要點的性質就不會是
中央法規(法律 命令) 法規命令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那就比較可能是行政規則 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行政規則
而且他的性質比較可能是一種裁量權行使的基準
題目有告訴我們 依照建築法規定 違建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那這個要點是說 有危害公安環衛交通水保的 要優先查報拆除
其他在規定期限內的 先拍照列管 再分期計畫處理
要點規定並沒有違反建築法的規定 比較像是地方政府的執法裁量基準
所以從名稱和性質來看 這個要點比較可能是一種裁量性行政規則
當然啦 同學也可以繼續引申
可以說這要點的性質是行政規則 但因為影響人民權利甚鉅 應以自治法規定之為妥
諸如此類的 看自己要怎麼寫
那第2小題的部分 主任是覺得有違反平等原則和無正當理由而差別對待的規定啦
其他的就不多講了
--
請問:
1.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2.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
是否違法?
3.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大家好 在下是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擔任鍵盤公職國文科名師
主任的鍵盤專長是國文 今天順便來談一下行政法 不見得對 同學們參考看看
關於這題要點的性質 網路和補教界眾說紛紜
不過以主任在地方機關和中央機關各待過幾年的經驗來看
這題同時考了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程序法 地方制度法 國家賠償法
也顯見眾多補教界行政法老師缺乏行政法制的實務經驗
鍵盤本班由具行政實務經驗的主任親自任教 品質有保障
如果同學有在地方機關做過法制業務的話 就第1小題來說
單純靠法條規定和實務運作去解 不用牽扯太多學說理論 解起來也還行的通
以下先看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和第2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
中央法規(法律 命令)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都有法定名稱
法律(法 律 條例 通則)
命令(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自治條例(縣市名+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縣市名+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至於法規命令 實務上大多是採取(中央)命令和(地方)自治法規 委辦規則的方式
所以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也有法定名稱
而且如果要明確定義為法規命令 那要先寫出他的法律授權依據
還要論述他如何對外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再來要點這個名稱有沒有被包含在裡面? 依上面的法律規定沒有啊
所以這個要點的性質就不會是
中央法規(法律 命令) 法規命令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那就比較可能是行政規則 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行政規則
而且他的性質比較可能是一種裁量權行使的基準
題目有告訴我們 依照建築法規定 違建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那這個要點是說 有危害公安環衛交通水保的 要優先查報拆除
其他在規定期限內的 先拍照列管 再分期計畫處理
要點規定並沒有違反建築法的規定 比較像是地方政府的執法裁量基準
所以從名稱和性質來看 這個要點比較可能是一種裁量性行政規則
當然啦 同學也可以繼續引申
可以說這要點的性質是行政規則 但因為影響人民權利甚鉅 應以自治法規定之為妥
諸如此類的 看自己要怎麼寫
那第2小題的部分 主任是覺得有違反平等原則和無正當理由而差別對待的規定啦
其他的就不多講了
--
Tags:
高考
All Comments
By Damian
at 2016-07-20T01:07
at 2016-07-20T01:07
By Jacob
at 2016-07-23T13:42
at 2016-07-23T13:42
By Doris
at 2016-07-25T15:40
at 2016-07-25T15:40
By Jacky
at 2016-07-29T18:45
at 2016-07-29T18:45
By Tristan Cohan
at 2016-07-31T22:11
at 2016-07-31T22:11
By Andy
at 2016-08-03T10:20
at 2016-08-03T10:20
By Dora
at 2016-08-07T14:45
at 2016-08-07T14:45
By Zora
at 2016-08-11T11:56
at 2016-08-11T11:56
By Mary
at 2016-08-12T16:16
at 2016-08-12T16:16
By Annie
at 2016-08-14T11:52
at 2016-08-14T11:52
By Zanna
at 2016-08-19T04:41
at 2016-08-19T04:41
By Wallis
at 2016-08-23T14:02
at 2016-08-23T14:02
By Erin
at 2016-08-25T07:45
at 2016-08-25T07:45
By Gilbert
at 2016-08-26T08:40
at 2016-08-26T08:40
By Hardy
at 2016-08-30T16:03
at 2016-08-30T16:03
By Ophelia
at 2016-09-03T17:14
at 2016-09-03T17:14
By Damian
at 2016-09-06T06:31
at 2016-09-06T06:31
By Eden
at 2016-09-10T13:13
at 2016-09-10T13:13
Related Posts
高考行政法~
By Gary
at 2016-07-15T20:53
at 2016-07-15T20:53
105年""普考""選擇題報分數
By Rae
at 2016-07-15T19:32
at 2016-07-15T19:32
Re: 高考統計討論
By Gary
at 2016-07-15T18:35
at 2016-07-15T18:35
普考一般行政申論問題 ?
By Elvira
at 2016-07-15T13:24
at 2016-07-15T13:24
高普戶政報分
By Irma
at 2016-07-15T13:16
at 2016-07-15T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