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單親補助 - 工作
By George
at 2010-12-16T00:00
at 2010-12-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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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了 我有三個小孩都滿20了 但小孩不是歸我 但我前年生了一個小孩
但我工作不穩一個月才一萬7左右沒有任何的存款 我可以申請單親ㄇ?還可以有那些補助可以申請? 可以幫幫偶ㄇ?
但我工作不穩一個月才一萬7左右沒有任何的存款 我可以申請單親ㄇ?還可以有那些補助可以申請? 可以幫幫偶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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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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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0-12-18T19:11
at 2010-12-18T19:11
低收入戶生活、子女就學生活及孤苦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子女教育補助
福利內容
生活補助: 1.列冊第一類:每人每月8,828元第二類:
每戶每月4,000元 第三類: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每戶各2,000元。
第一、二、三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2.列冊第貳、參類低收高中以上學生每人每月4,000元
3.列冊第二、三類十五歲以下孤苦兒童每人每月1,800元(每戶酌給1-2名)。
教育補助:每人每學期國小250元、國中1,200元、高中2,500元、大學7,000元。
提供訊息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承辦科室名稱
第二科
承辦人
巫明芳
聯絡電話
07-3368333轉2458-60 07-3373375
傳真
7-3315872
[email protected]
申請窗口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申請資格
生活補助: 經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第二、三類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十五歲以下孤苦兒童。
教育補助: 經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 院校 高中、國中、國小者。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証、印章、全家戶口名簿影本( 設籍外縣市者檢具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不動產證明文件。
三、其他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服務對象分類
[06]低(中低)收入戶
服務項目
[01]生活及教育扶助
現居分類
01]在高雄市區
戶籍分類
[02]設籍高雄市三個月(含)以上
性質問題分類
[11]貧窮與救(補)助
By Enid
at 2010-12-20T21:51
at 2010-12-20T21:51
單親家庭補助對象係指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至於所稱中低收入單親家庭,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之單親家庭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全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負擔其生活者。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僅由父或母之一方實際照顧者。
(四)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未經銷案達六個月者。
(五)父母一方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六)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被單身收養者。
對中低收入單親家庭的補助措施哪些?
:一、六歲以下兒童全民健保醫療補助。
二、托育津貼補助。
三、子女生活補助及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四、緊急生活補助。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托育津貼?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二年以上,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就托(讀)於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 托兒所或幼稚園及課後托育中心,其全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全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負擔其生活者。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僅由父或母之一方實際照顧者。
(四)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未經銷案達六個月者。
(五)父母一方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六)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被單身收養者。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三、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四、上述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托育補助證,核准後將托育補助證影
本交付幼童就托(讀)之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或幼稚園,
再由園所彙整每三個月向社會局或教育局請款。
五、各轄區區公所社會(經)課服務單位及電話:
鹽埕區公所:5616237。 楠梓區公所:3517121。
前鎮區公所:8215176。 左營區公所:5831111。
新興區公所:2238146。 鼓山區公所:5618354。
三民區公所:3227644。 苓雅區公所:3322351。
小港區公所:8122260。 前金區公所:2512090。
旗津區公所:5712500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二年以上十八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
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全戶人口存款本金
未超過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且具備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負擔其生活者。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僅由父或母之一方實際照顧者。
(四)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未經銷案達六個月者。
(五)父母一方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六)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被單身收養者。
二、補助標準:
(一)生活補助:十五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一、八○○元。
(二)教育補助:國小每學期二五○元。
國中每學期一、二○○元。
高中(職)每學期二、五○○元。
三、申請文件:
(一)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三)申請教育補助者請檢附學生證。
四、服務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第二科(電:3373374)。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緊急生活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二年以上,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獨力撫
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家庭,且未獲政府任何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並具備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失業而無工作收入,生活困難者。
(二)遭遇重大事故,生活失去憑藉急需扶助者。
二、補助標準:
每戶每月以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核發,視狀況核發一至三個月為限。
三、申請文件程序:
申請人應於急難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戶口名簿、
國稅局所得、不動產證明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
四、服務單位及電話:社會局第五科(電:3373378-9)。
以上是高雄市的社會福利,如果你不是居住在高雄市可以打電話到你所住地方的區公所或鄉公所或社會局詢問相關服務。
By Steve
at 2010-12-20T11:16
at 2010-12-20T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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