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本稅法教科書或考試書
在提到「購屋借款利息」都會寫道: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
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
應於「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以其「餘額」或「30萬元」孰低者列報。
但都沒有解釋當中的立法理由,
僅給一個例題,並列上算式帶過。
不瞭解立法理由,囫圇吞棗背過,
心裡真的很難受。
想請問大家,其立法理由為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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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到「購屋借款利息」都會寫道: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
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
應於「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以其「餘額」或「30萬元」孰低者列報。
但都沒有解釋當中的立法理由,
僅給一個例題,並列上算式帶過。
不瞭解立法理由,囫圇吞棗背過,
心裡真的很難受。
想請問大家,其立法理由為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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