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因為這個判決敘述是說視為一整體,感覺是在說乘客的過失就如同駕駛的過失一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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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因為這個判決敘述是說視為一整體,感覺是在說乘客的過失就如同駕駛的過失一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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