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當得利... - 考試
By Puput
at 2021-02-03T10:46
at 2021-02-03T10:4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owisgood (尋)》之銘言:
: 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
之不當得利以及因法律規定所致之不當得利,前者
以「權益歸屬說」為判斷標準、後者則以「法規目
的說」為判斷標準。
第一題乙將甲的房屋無權出租給惡意的丙,甲對丙
主張不當得利,由於甲並未有意識地增加丙的財產,
(係乙將房屋交付於丙,而非甲),故甲、丙間並
無給付關係存在,應成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雖然
曾有實務見解認為,丙因為支付租金而無獲取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言(欠缺損害要件),但王澤
鑑教授認為,丙取得之利益為房屋之使用收益,該
使用收益應歸屬於甲(因為甲、丙間並無租賃關係,
且依債之相對性,丙也不能以甲、乙的租賃關係對
甲主張其有使用、收益之權),所以甲可以依不當
得利法則請求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題外話,如果本題丙是善意的話,丙可以藉由民法
第 952條主張其在推定適法所有之範圍內(至於是
否受推定,應依民法第 943條檢驗),可對占有物
為使用收益,則丙取得之利益(房屋使用收益)係
歸屬於丙。依權益歸屬說,甲即無法對丙請求返還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乙無權出租甲的房屋而
獲取利益,甲得對乙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甚至不
法管理主張相關權利。
第二題,乙將甲之物處分於丙,丙善意取得該物。
由於甲、丙間欠缺給付關係,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
利。又丙取得該物並非乙之行為所致(乙丙之物權
行為效力未定),而係基於善意取得所致,故應以
法規目的說檢驗法律上原因之有無。善意取得之目
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確保受領人得終局保有利益,
得作為法律上原因。丙既有取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甲自不得依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
若丙是惡意,則丙無法依善意取得規定取得該物所
有權,丙僅取得該物之占有。而不當得利之「利益」
解釋上不以權利為限,亦包括占有在內。又丙取得
該物之占有,並非基於甲之給付,而係基於乙之行
為,此時應依權益歸屬說判斷法律上原因之有無。
由於該物係甲所有,該物之占有利益原則上應歸屬
於甲,且乙、丙之買賣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不能對
抗甲,故丙取得之利益(物之占有)即應歸屬於甲,
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該物之占有)。
至於乙、丙的債權行為經撤銷,則涉及「雙重不當
得利」的問題。(1) 本件乙將該物交付於丙,係有
意識地增加丙之財產,乙、丙間有給付關係,成立
給付型不當得利,應以給付目的(原因關係)判斷
法律上原因之有無。乙既係基於「買賣契約」而給
付該物,倘嗣後該買賣契約經撤銷而無效,該給付
目的即有欠缺。丙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自應
將該利益返還於乙。(2) 又乙無權處分甲之物而獲
取利益,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處分其物所
獲得之利益。(3)王澤鑑教授認為,依民法第181條,
乙所應返還者係「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此時甲即得據該「乙對丙之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該物於自己。
以上是一點讀書心得,這邊真的很容易遇到盲點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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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
之不當得利以及因法律規定所致之不當得利,前者
以「權益歸屬說」為判斷標準、後者則以「法規目
的說」為判斷標準。
第一題乙將甲的房屋無權出租給惡意的丙,甲對丙
主張不當得利,由於甲並未有意識地增加丙的財產,
(係乙將房屋交付於丙,而非甲),故甲、丙間並
無給付關係存在,應成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雖然
曾有實務見解認為,丙因為支付租金而無獲取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言(欠缺損害要件),但王澤
鑑教授認為,丙取得之利益為房屋之使用收益,該
使用收益應歸屬於甲(因為甲、丙間並無租賃關係,
且依債之相對性,丙也不能以甲、乙的租賃關係對
甲主張其有使用、收益之權),所以甲可以依不當
得利法則請求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題外話,如果本題丙是善意的話,丙可以藉由民法
第 952條主張其在推定適法所有之範圍內(至於是
否受推定,應依民法第 943條檢驗),可對占有物
為使用收益,則丙取得之利益(房屋使用收益)係
歸屬於丙。依權益歸屬說,甲即無法對丙請求返還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乙無權出租甲的房屋而
獲取利益,甲得對乙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甚至不
法管理主張相關權利。
第二題,乙將甲之物處分於丙,丙善意取得該物。
由於甲、丙間欠缺給付關係,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
利。又丙取得該物並非乙之行為所致(乙丙之物權
行為效力未定),而係基於善意取得所致,故應以
法規目的說檢驗法律上原因之有無。善意取得之目
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確保受領人得終局保有利益,
得作為法律上原因。丙既有取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甲自不得依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
若丙是惡意,則丙無法依善意取得規定取得該物所
有權,丙僅取得該物之占有。而不當得利之「利益」
解釋上不以權利為限,亦包括占有在內。又丙取得
該物之占有,並非基於甲之給付,而係基於乙之行
為,此時應依權益歸屬說判斷法律上原因之有無。
由於該物係甲所有,該物之占有利益原則上應歸屬
於甲,且乙、丙之買賣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不能對
抗甲,故丙取得之利益(物之占有)即應歸屬於甲,
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該物之占有)。
至於乙、丙的債權行為經撤銷,則涉及「雙重不當
得利」的問題。(1) 本件乙將該物交付於丙,係有
意識地增加丙之財產,乙、丙間有給付關係,成立
給付型不當得利,應以給付目的(原因關係)判斷
法律上原因之有無。乙既係基於「買賣契約」而給
付該物,倘嗣後該買賣契約經撤銷而無效,該給付
目的即有欠缺。丙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自應
將該利益返還於乙。(2) 又乙無權處分甲之物而獲
取利益,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處分其物所
獲得之利益。(3)王澤鑑教授認為,依民法第181條,
乙所應返還者係「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此時甲即得據該「乙對丙之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該物於自己。
以上是一點讀書心得,這邊真的很容易遇到盲點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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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2-03T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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