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百大企業,週休二日(六日)
六日其一為休息日或例假日,
已知若休息日加班出勤未滿4小時,
員工若有事請假 ,可依實際加班時數計
但公司卻拿出關於加班的勞動部函釋,
然後跟我們解讀休息日若未滿4小時,
可配合協商取消剩餘時數,以實際時數計
這種類似員工自行請假,但卻是資方要求
而實際事後也沒請假紀錄,
僅以書面要求員工簽名,爾後依規施行,
國定假日也有相同情況,未滿8小時依實際出勤時數計
想請問這種簽一個名,就將作一算四抹殺
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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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其一為休息日或例假日,
已知若休息日加班出勤未滿4小時,
員工若有事請假 ,可依實際加班時數計
但公司卻拿出關於加班的勞動部函釋,
然後跟我們解讀休息日若未滿4小時,
可配合協商取消剩餘時數,以實際時數計
這種類似員工自行請假,但卻是資方要求
而實際事後也沒請假紀錄,
僅以書面要求員工簽名,爾後依規施行,
國定假日也有相同情況,未滿8小時依實際出勤時數計
想請問這種簽一個名,就將作一算四抹殺
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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