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解除時,保險人無須
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看法條本上的解釋:告知義務之遂行,是為了貫徹對價平衡原則,且亦為當事人遵守最大
誠實信用原則下所應為。
故當保險契約違反告知義務,而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解除者,無使告知義務者受對價平衡
原則保障之必要。
Q: 請問版上各位,若要保人所繳保費為躉繳(一次繳清),還有第25條之適用嗎?還是
要看躉繳保費多寡、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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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看法條本上的解釋:告知義務之遂行,是為了貫徹對價平衡原則,且亦為當事人遵守最大
誠實信用原則下所應為。
故當保險契約違反告知義務,而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解除者,無使告知義務者受對價平衡
原則保障之必要。
Q: 請問版上各位,若要保人所繳保費為躉繳(一次繳清),還有第25條之適用嗎?還是
要看躉繳保費多寡、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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