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76條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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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看信託法 對於第76條讀不太懂 法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

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公益信託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問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 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有何不同呢?一直讀不太懂語意:(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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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3-12-14
本文是原則:因為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有
Regina avatarRegina2013-12-15
關權利義務之決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代法院職權,
Joe avatarJoe2013-12-15
以簡化並明確監督權的行使。但書是例外,於當事人影響
Oscar avatarOscar2013-12-20
重大又需法院判斷的事項,使法院保有介入的權力,因此
Kelly avatarKelly2013-12-20
法院和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均得依職權為之的權利。
Mia avatarMia2013-12-25
均得依職權為之,上面那行多打三個字XD
Annie avatarAnnie2013-12-27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