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簡單的法緒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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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做題目時發現不懂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高手
( B)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作為其債權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並約定由甲占有之。試問甲乙間契約之效力為何?
B.約定土地由甲占有之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請問為何不能由甲占有呢?

另外,
(C)甲公司之董事長乙是丙公司之經理人,乙將與甲公司相同之產品設計,贈與丙公司生產之用。其行為效力為何?
C.乙之贈與行為有效,甲公司得行歸入權
比較好奇的事,經理人不是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法32)那為何可擔任乙之經理人,卻又是甲之董事長呢?


麻煩各位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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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3-01-07
1. 如果你的土地設定抵押權給甲,又給甲占有,那你怎麼使用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1-08
就好像把房屋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又讓銀行占有,那你不用住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1-09
2. 公司法32條後面有個但書,所以可以
Noah avatarNoah2013-01-10
1.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Ina avatarIna2013-01-12
不動產抵押不以佔有 動產質權才要佔有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