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今日老闆宣布年終發放事宜
老闆表示,於過前年會先發放一部分年終(2個月)給大家過年
其他部分的年終會以紅利的名義,於6~7月再次發放
計算方法為107年度的營收的一定比例
但我的理解是年終應該是年前一次發足
有詢問老闆這樣做原因為何
得到的答覆是要等年度結算帳算完之後
才可以計算營收發放
對於分開發年中的部分,我基本上是確定這樣做沒有違法
但想要請教這種作法以及理由,是常見且合理的嗎
PS.公司近來有上市櫃規劃,是否可能和這個有所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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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真好,我去看電視 ╭ 幹....
\●/要幫我修好喔~ 囧 ▏ ○
▲ ▇\▁Λ (|\ 唔..好棒
<\ 〒> █ /`○rz
[這是好人] [這是陽具]
女生都把好人當工具使用,把壞人當陽具使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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