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某家公司工作
那時還是在試用期 時間是六個月
然後我在去年也就是2016/12/31離職
這家公司試用期時也有特休
所以我在12/30號用特休 因為31是禮拜六
這樣特休也剛好用完
另外會選31離職
是因為公司告知說
這樣才有年終
不然原本是填30號離職
但在今年過年前
公司卻來信告知說要歸回年終
問題是我一切都照程序走
如今卻告訴我說
我沒有寄信告知要更改
所以要歸還
請問這該怎麼辦
這算公司疏失吧
因為當初完全沒說要寄信告知這件事
完全是後來才知情
可以要求不歸還嗎
還是只能摸摸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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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還是在試用期 時間是六個月
然後我在去年也就是2016/12/31離職
這家公司試用期時也有特休
所以我在12/30號用特休 因為31是禮拜六
這樣特休也剛好用完
另外會選31離職
是因為公司告知說
這樣才有年終
不然原本是填30號離職
但在今年過年前
公司卻來信告知說要歸回年終
問題是我一切都照程序走
如今卻告訴我說
我沒有寄信告知要更改
所以要歸還
請問這該怎麼辦
這算公司疏失吧
因為當初完全沒說要寄信告知這件事
完全是後來才知情
可以要求不歸還嗎
還是只能摸摸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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