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開車不慎撞到乙、丙,致乙受傷、丙死亡。丙的配偶提起告訴並開始偵查後,乙提起
自訴。此時類推§319Ⅲ,乙不得提起自訴(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九版一刷,2010
年2月,第203、204頁)。
Q:
§319Ⅲ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使乙不得提起自訴,為什麼還要類推適用?
1.
實務見解所認為應類推適用的案例:一行為§210、§216、§168(臺高院89年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43)或一行為親屬間詐欺、§210、§216(100台上7142決)。
2.
觀察實務的案例,會發現兩部均得自訴,而無法直接適用§319Ⅲ,所以才
類推適用。但本例中,乙就丙的部分不得自訴,直接適用§319Ⅲ無須類推。
結論:
因此本例中乙不得自訴的原因,在於直接適用§319Ⅲ但書,導致不能提起自訴。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