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討論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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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最近在讀刑法總則

最近讀到構成要件該當的章節

讓我想起了前陣子在板上看到的案例

有人在網路上賣盜版函授

有補習班員工佯裝與其購買

購買後上法院的事件

後來好像和解 刑事部分應該是緩刑

這不禁讓我想到個問題

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二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只要意圖散布就可以該當本罪

意思是你只要在主觀上有這個意圖 構成要件就該當嗎

如果真的如此

為何補習班的人不直接把與被告的通聯紀錄給警方就好

<EX:站內信、歷史訊息>

還要大費周章的完成交易、匯款、取貨

只憑站內信的內容不就可以推知被告意圖散播了嗎


不知道我的刑法概念有無錯誤

還是實際操作上會有其他問題

想在這跟各位先進請教

感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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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5-06-27
證據呢?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06-30
構成要件該當,主觀、客觀都要具備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07-02
主觀:明知(直接故意)是盜版,客觀:散布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07-05
或~主觀:意圖散布,客觀:公開陳列或持有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7-05
客觀還須討論著手
Puput avatarPuput2015-07-08
而主觀意圖要素是獨立在主觀構成要件外,只是不用證明
有確實散播出去的客觀事實而已,仍然需要有相對應的主
觀客觀構成要件:公開陳列或持有。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7-09
且看起來就這條的第一種態樣而言構成要件就是重製物散
布,並沒有意圖要素
Yedda avatarYedda2015-07-13
在社會上當然是挖個大坑再讓你跳,至少和解金更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