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恕我省略)

拋磚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過程中離開,如死亡結果與割喉「因果沒有中斷」,則不需要討論離去行為的不

法性(蓋該侵害結果已歸於割喉行為,割喉行為構成殺人罪既遂;侵害結果不會重複歸於其
他行為)


(二)如有「因果中斷」,離去行為雖有割喉危險前行為但一般人無法期待加害人作出救助
,不構成不作為殺人(會變成殺人未遂)

小結:如果出成題目,重點應該在「割喉與死亡的因果不中斷」,雖甲沒在現場等到乙死
,仍構成殺人罪。

(補充:遺棄罪不成立,割喉後並無另外升高風險的遺棄,而不作為遺棄又回到保證人地位
討論,同上。)

需注意,從題意看只要寫(一)即可,除非配分很重必須多寫,不然我認為沒有假設因果中
斷的討論必要;只是因為純粹討論所以還是假設了(二)的情況。


二、分析Q2
用加重結果犯解較有理,因從題目看來
(一)客觀上一般人對重傷既遂後放置被害人導致失血死亡應有預見可能
(二)重傷結果導致死亡乃犯罪特有之危險,具直接危險關聯
(三)加害人對於死亡結果無故意
(法理而言應該要討論主觀預見可能,但一般很少討論,所以寫出「無故意」就算大功告
成)(這個也是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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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12-17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Connor avatarConnor2018-12-21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
Hardy avatarHardy2018-12-25
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
殺人喔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12-27
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
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12-28
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
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
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Donna avatarDonna2019-01-02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
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1-04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
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
Madame avatarMadame2019-01-08
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
Carol avatarCarol2019-01-12
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
Harry avatarHarry2019-01-14
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
行為
Mason avatarMason2019-01-18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
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1-22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
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1-26
謝謝N大另開新局解釋! (原文昨天排版有吃字問題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