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總,信賴原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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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信賴原則在過失犯的討論中,
應該是用在行為不法或是結果不法的階段呢?
手上的參考書是金律師得刑法總則經典題型
書中的參考解答是在結果不法討論

問題在
信賴原則是在利益衡平下允許行為人創造一個雖然具有一定風險,
但相較於其能夠在社會上產生的功用,乃是具有較大的利益,
而屬於被允許的行為
那麼不是應該在結果不法討論,說明其並非創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嗎?

煩請前輩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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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4-29
請將標題大寫T改成[課業]喔 感謝
Tracy avatarTracy2013-05-03
信賴原則是在檢討行為是否不法(有無製造不容許風險)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5-06
有行為不法後(製造了不容許風險),再檢討是否有
Ivy avatarIvy2013-05-07
結果不法(此風險是不是在構成要件要力範圍內)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5-09
我看撲師:行為->結果->因果->過失->信賴->信賴限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5-10
謝謝兩位啦,我會找時間去書店參考撲師的書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5-15
你應該去找李允呈的刑總,客觀歸則架構寫的很完整
Susan avatarSusan2013-05-15
撲馬是用相當因果關係,架構是不ㄧ樣的。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05-18
我是用林山田的黑白書,裡面客觀歸責也很詳細
他在信賴原則部分也是放在原因不法討論
所以我看到金律師的書才會很困惑
Delia avatarDelia2013-05-22
所以我看到金律師的書才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