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學長姊
有關李允呈老師書中98年司四書記官的一個題目
題意大概是:
甲為公司出納,因欠地下錢莊債務,遭暴力催討,頗有生命危險,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為還債用.....等等。
李老師的擬答著重在於『強制性緊急避難』
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不過小弟認為,題目中並沒有說是地下錢莊強迫甲去盜用公司公款,所以甲挪用那五百萬應該是出於己意,並非被強迫。
那麼請問可以用"非最後手段性"及"非不得已之行為"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嗎?
手機排版,有錯誤煩請告知...
--
Sent from my Android
--
有關李允呈老師書中98年司四書記官的一個題目
題意大概是:
甲為公司出納,因欠地下錢莊債務,遭暴力催討,頗有生命危險,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為還債用.....等等。
李老師的擬答著重在於『強制性緊急避難』
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不過小弟認為,題目中並沒有說是地下錢莊強迫甲去盜用公司公款,所以甲挪用那五百萬應該是出於己意,並非被強迫。
那麼請問可以用"非最後手段性"及"非不得已之行為"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嗎?
手機排版,有錯誤煩請告知...
--
Sent from my Android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