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4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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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http://imgur.com/a/1e7em

取自易台大刑法分則講義關於294條的例題

判決雖是抽象危險犯,但似乎與易台大老師抽象危險犯的要件不相同

還是說這個例題內容本身就不同於這號判決所指

..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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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12-02
等高手解答了
Hedy avatarHedy2016-12-06
294定位的問題,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
Lucy avatarLucy2016-12-10
個人意見偏向易台大,若本身沒有發生新的風險或升高原
Kama avatarKama2016-12-12
風險,應該就不用發動刑法吧
Leila avatarLeila2016-12-13
抽像-有行為+狀態直接預設有法益侵害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12-18
抱歉,沒看清楚問題。還煩請其他板友解答
Rachel avatarRachel2016-12-21
我想可能是因為如果不定成有罪的話,就會間接鼓勵丟嬰
丟在醫院,或是把老人丟在安養院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6-12-25
就是有罪吧,判例判決不是都寫很明白了~?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12-28
把一個嬰兒丟在醫院就烙跑,檢察官說無升高風險不起
James avatarJames2017-01-01
訴,…隔天應該檢察署就要被包圍了…
Freda avatarFreda2017-01-04
事實上以前都是判不起訴喔http://0rz.tw/sHWCG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7-01-06
完全跟法務部函釋違背耶,這真的沒被再議成功嗎?xdd
Lucy avatarLucy2017-01-07
分水嶺就是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吧
Tracy avatarTracy2017-01-11
絕對不是...這至少94年左右就有判決了
Sarah avatarSarah2017-01-12
而且判例8x年就在了阿 這一直是最高法院見解阿
Gary avatarGary2017-01-14
87年台上字第2395號的意思應該還是,另有其他義務人
Doris avatarDoris2017-01-16
(依法令有扶助義務,如安養院或醫院)為之扶助、養育
還是不會成立本罪喔,我上面貼的文章裡有寫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01-21
醫院沒有養育的義務阿...醫院還要把嬰兒養大也太累..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1-21
依法令或契約,如果是養老院應該是算契約
Damian avatarDamian2017-01-23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號 其中有一段
Regina avatarRegina2017-01-28
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
James avatarJames2017-01-31
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
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該條之罪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2-03
但是就會如同104判決寫的,無異是鼓勵不法(鼓勵丟包)XD
Freda avatarFreda2017-02-03
題目是醫院跟嬰兒啦~不過回到考試 我都是默寫判例
Necoo avatarNecoo2017-02-04
就直接說丟包嬰兒該當遺棄,連抽象跟具體都不討論
印象中考古題有一年律師就是要你討論遺棄的實務
Callum avatarCallum2017-02-06
與學理,但這種擺明要你採學者見解的考題不多了~
如果是單純的實例題 我就判例+結論寫完這題...
Iris avatarIris2017-02-07
這題就是爭點題 要把兩說寫出來啦 結論是什麼犯不重要
Emily avatarEmily2017-02-08
爛法律爛函釋,刑法應該大量增加抽象危險犯才對
有很多事情根本不用具體判斷,根本鼓勵鑽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