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427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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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條(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



大家好,我想請問的問題是,

427條是為了受判決人利益而聲請的再審,

但是受判決人已死亡的話,

都死了那受判決人還能有什麼利益嗎?

我記得303條被告死亡就不受理,

還是說受判決人跟被告不同?差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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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03-24
被告是審判還在進行中 受判決人是已受宣判之人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3-25
利益大概就名譽之類的 像江國慶案(不過是適用軍審法)
Sandy avatarSandy2014-03-26
冤案翻案,像江國慶這種案子總不能讓他蒙受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