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260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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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大家下列案例是否為刑訴260之同一案件?

甲以一行為寄發5張金融卡給乙詐欺集團成員,
乙施行詐術,致ABCDE等五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
問:
ABC對甲提告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DE是否仍得對甲提告?

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
 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
亦即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不起訴處分者,
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
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

 想法:
 以一行為寄發,致ABCDE五位被害人受害,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
 這不是裁判上一罪嗎?因此,得出DE可對甲提告的結論。
 但,若DE對甲提告成罪,但ABC提告不成罪,
不是會對甲的一行為造成歧異的評價?

腦筋打結了,不知如何處理,煩請大家指點,十分感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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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8-07-11
可能ABC沒受害 只有DE受害 重新偵查起訴並不奇怪
Poppy avatarPoppy2018-07-14
也可能是法官採信甲的辯解,認為甲無主觀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