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348-I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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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8 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這條許多書上都寫說是處理數案件(a、b)上訴規定,理解是上訴a案,而未聲明b案

部分,於二審法院審理ab案。

但是某老師說道,數案件一部上訴時,他部犯罪事實二審法院不得審理。

這樣說法上是否牴觸348-I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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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04-13
老師的意思是不同犯罪事實,書上寫的是同犯罪事實
Lily avatarLily2021-04-17
區分前後段,你是要講前段還是後段?
Mia avatarMia2021-04-21
案件是否單一 皆有罪 始生不可分效力 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