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2)「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請問(1)跟(2)的條文意思該如何解讀??
是以「一週至少休假一日、即工作天數六日」來解讀該條文嗎??
麻煩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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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2)「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請問(1)跟(2)的條文意思該如何解讀??
是以「一週至少休假一日、即工作天數六日」來解讀該條文嗎??
麻煩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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