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都是學到受託行使公權力
在委託範圍內視為公務員
如果造成人民損害
且受託機關或個人有故意過失
委託機關的求償權是依據國賠法第四條第二項
可是前幾天上郭峻瑀老師的行政法
他是教
委託機關對受託機關的求償權是
用民法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求償即可
所以受託行使公權力如果對人民損害
委託機關對受託機關的求償權
到底是
用國賠法四條二項
還是用民法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求償
還是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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