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分享剛才與朋友討論出的結論
本案依丙之請求應是主張代位行使甲
對乙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因此準據法
應以甲乙間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定之
(1)本案是甲非債清償所生之不當得利
,屬給付型,依24條但書以該給付
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定準據法,於本
案即為甲乙間之承攬。
(2)依20條第1項,原則上以當事人自主
優先。
(3)但若無明示之意思,則依同條第2項
依關係最切法。
(4)又依同條第3項本文,若有足為該法
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之特徵者,則由負
擔該義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
推定為關係最切法。
而承攬關係中得為特徵者應為工作物
之完成,本案工作物完成之債務係由
承攬人即乙所負,乙之主事務所在日
本,本案準據法似為日本法(小弟陣亡
在此 幹)
(5)惟依同條第3項但書,就不動產所為之
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推定為關係最切法
律,本案該承攬關係乃為A屋所為,應以
A屋所在地法即本國法為準據法。(END)
小弟考試時卡在20條三項但書的解釋,那時
覺得依文義應該是指直接就A屋所為之物權
行為或買賣等直接以A屋作為標的之法律關係
。但甲乙之承攬契約是以事實行為創設一個
新的不動產(GG)
至於我朋友的翻譯是就(=因、憑)不動產,所
為(=做成)的法律行為,函攝之後就是甲乙因
A不動產而作成承攬契約。以上是文義解釋
目的解釋:幹 日本人幫台灣人在台灣蓋房子
用日本法也太瞎
考試解釋:你寫日本法第二小題怎麼辦(我:會
覺得怪怪的一定都是眼睛業障重XD)(然後我考
試時完全沒發現第一題定性日本法為什麼第2題
還可以把民法179跟242用這麼爽)
--
本案依丙之請求應是主張代位行使甲
對乙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因此準據法
應以甲乙間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定之
(1)本案是甲非債清償所生之不當得利
,屬給付型,依24條但書以該給付
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定準據法,於本
案即為甲乙間之承攬。
(2)依20條第1項,原則上以當事人自主
優先。
(3)但若無明示之意思,則依同條第2項
依關係最切法。
(4)又依同條第3項本文,若有足為該法
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之特徵者,則由負
擔該義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
推定為關係最切法。
而承攬關係中得為特徵者應為工作物
之完成,本案工作物完成之債務係由
承攬人即乙所負,乙之主事務所在日
本,本案準據法似為日本法(小弟陣亡
在此 幹)
(5)惟依同條第3項但書,就不動產所為之
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推定為關係最切法
律,本案該承攬關係乃為A屋所為,應以
A屋所在地法即本國法為準據法。(END)
小弟考試時卡在20條三項但書的解釋,那時
覺得依文義應該是指直接就A屋所為之物權
行為或買賣等直接以A屋作為標的之法律關係
。但甲乙之承攬契約是以事實行為創設一個
新的不動產(GG)
至於我朋友的翻譯是就(=因、憑)不動產,所
為(=做成)的法律行為,函攝之後就是甲乙因
A不動產而作成承攬契約。以上是文義解釋
目的解釋:幹 日本人幫台灣人在台灣蓋房子
用日本法也太瞎
考試解釋:你寫日本法第二小題怎麼辦(我:會
覺得怪怪的一定都是眼睛業障重XD)(然後我考
試時完全沒發現第一題定性日本法為什麼第2題
還可以把民法179跟242用這麼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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