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並都有簽立商業本票.共5張.最後1張是民國96年7月5日簽的.於民國99年5月27日甲公司已將所借金額全部清償.但乙公司說當初所簽的5張本票全部遺失了.甲公司當初有將5張本票影印起來.並於當天聲明作廢並先請乙公司的負責人簽名蓋手印...但後續甲公司需再做甚麼方式以求自保嗎?以避免日後乙公司找到這5張本票要再向甲公司追討.(因甲公司懷疑本票怎麼可能會不見呢?)因甲公司與乙公司是兄弟關係.但自從乙公司的老板娶了一個大陸籍
商業本票遺失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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