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刑法時都會有喝酒開車的問題,但都沒有說他們有酩酊或是辨識及控制能力不足
情形,這是我要假設行為人有19條第一、二項之適用,再寫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嗎?
還是在檢驗罪責時一句 本案事實中無有提及行為人有任何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減低
之情形,故應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適用??
感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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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這是我要假設行為人有19條第一、二項之適用,再寫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嗎?
還是在檢驗罪責時一句 本案事實中無有提及行為人有任何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減低
之情形,故應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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