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在考選部網站貼文,以及考選部的答覆,標色的地方不太理解考選部意思,請
版友幫忙解讀一下...
1. 問: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1223004969-260405
未來司法考試第二階段必須有二到三年工作經驗才可報考。
想請問貴部,司法考試第2階段須有工作經驗才可報考,是僅限於司法官,或是同時亦限制
其他司法考試類科(觀護人、家事調查官、檢察事務官、行政執行官....)?
2. 考選部答:
一、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制訂法官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
應研擬採二階段舉行,且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應納入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
有工作經驗等條件,以改善法官及檢察官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之現象。爰為積極回應立法
院之附帶決議,使考試更具有彈性,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中,特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俾據以配合類科性質需要辦理分階段考試。
配合類科性質? 所以是只有司法官有限制,還是其他考科也有可能限制阿?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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