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書上寫是無過失主義 但不是有寫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這句 就表示有過失了不是嗎?
怎會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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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書上寫是無過失主義 但不是有寫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這句 就表示有過失了不是嗎?
怎會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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