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法修正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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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本分類為各項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
新聞、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因為手頭上的資料是舊的,所以查詢是否有更新法律,得知昨日地制法有修正。
就貼給版上有考地方自治的大家參考了。

法規名稱: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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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5-06-21
修這條根本是為了讓員林鎮升成市
Irma avatarIrma2015-06-21
就只有改十萬人 = =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6-24
謝謝分享
Ina avatarIna2015-06-27
浪費國家資源,財政困難,還硬要改成市,門牌戶口名簿身
分證都要再改一次,浪費錢跟人力,綁樁意味濃厚,不可取
! 頭份 草屯 等將來亦可改制,全台都改成市好了!亂搞!
Kumar avatarKumar2015-06-29
忘記這邊是考版,如有違反版規請刪除,然後謝謝分享修正
資訊!
Bennie avatarBennie2015-07-02
這樣亂搞財政會崩潰
Tom avatarTom2015-07-02
財政崩潰很久了,早就在卯吃寅糧了,現在只是爆的時
間問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