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宏達的國際法第773頁說依據<<國家責任公約>>第10條,一個國家叛亂運動機關的行
為不應視為該國的行為。
774頁的備註:<<國家責任公約>>草案第一部分第10條規定如下:
1、成為一國新政府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該國的行為。
一開始覺得沒什麼問題,直到寫了題目後才發現自己的理解有點問題。
(承認我的國文閱讀理解蠻有問題)
想確認一下773頁指的是說,B國內發生叛亂,B國不對A叛亂機關的行為負責。
假設C國甲在B國被A誤殺,則B國不對甲的死亡負責。
而774備註的條文是指B國內發生叛亂,A叛亂機關最後革命成功,成立B+政府
承上段,則B+要對A誤殺C國甲的行為負責。
很簡單的小問題,想確認一下自己的想法是否有錯。謝謝回答。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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