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法緒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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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地特四等法緒

第24題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A)指定繼承人 (B)指定應繼分 (C)指定遺囑執行人 (D)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答案A

請問這題的法律依據是為何?

麻煩板上大家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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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2-12-21
所以這題答案是A嗎? 我怎麼記得考選部答案是B耶
Lydia avatarLydia2012-12-24
考選答案是A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12-25
因為可以指定應繼分 所以才有特留分的規定啊
Andrew avatarAndrew2012-12-27
民法規定繼承人採法定主義,不能透過任何形式去改變
Thomas avatarThomas2012-12-30
那我對答案的時候可能看錯了... 我也選A
Lily avatarLily2012-12-31
不能指定繼承人~ 那遺贈就沒意義了阿
David avatarDavid2013-01-02
遺贈是遺贈 繼承是繼承 可以指定遺贈人 不能指定繼承人
Joe avatarJoe2013-01-06
可以指定繼承人 遺贈才會變沒意義吧
Erin avatarErin2013-01-07
遺囑中註明剝奪某人的繼承權這樣算不算指定繼承人?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1-12
應繼承分雖然可以訂定可是也是有限制的.類似特留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