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新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規定: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
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
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 他改了不少地方,但我想問的是關於刪除最後面"「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這段
三、也就是說,以前就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只要到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但現在刪了這一段,立法理由是"維護增額錄取人員之權益",考試法施行細則
的修正草案也加了"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不受下次該項考試榜示之日前未獲分配訓
練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限制之規定"
五、所以我的問題是
那他們的增額錄取資格,到底保留到什麼時候呢?
原因消滅要去申請分配訓練當然是沒問題的,但是,我找不到法規有談到他們再次
申請分配訓練後,增額錄取資格到底將在什麼時候消滅的規定。
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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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新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規定: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
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
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 他改了不少地方,但我想問的是關於刪除最後面"「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這段
三、也就是說,以前就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只要到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但現在刪了這一段,立法理由是"維護增額錄取人員之權益",考試法施行細則
的修正草案也加了"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不受下次該項考試榜示之日前未獲分配訓
練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限制之規定"
五、所以我的問題是
那他們的增額錄取資格,到底保留到什麼時候呢?
原因消滅要去申請分配訓練當然是沒問題的,但是,我找不到法規有談到他們再次
申請分配訓練後,增額錄取資格到底將在什麼時候消滅的規定。
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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