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
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
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
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
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 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
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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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大 陸 ▄ ◤ ≡ ◥ ...他誰呀?ˋ @@◤◤◤◤◢ ﹏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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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
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
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
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
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 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
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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