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30之2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除以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所以這個條文的意思是,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而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
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這樣嗎?
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
甲男婚前有存款60萬元,
婚後以薪資所得替配偶償還婚前債務20萬元。
於四年後離婚時有存款960萬元。
而乙之存款為80萬元。
甲 960-60+20=920
乙 80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但是如果甲不替乙還債則
甲 980-60=920
乙 80-20=60
甲應支付乙(920-60)/2=430
這樣兩者的結果不同是正常的嗎?
再舉例來說(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丙結婚前有存款50萬珠寶30萬,
婚後變賣珠寶30萬以償還丙之負債30萬。
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存款130萬。
這樣丙的計算是
130-80(婚前專屬財產)-30(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20這樣嗎?
但是有人算法是130-50-30=50這樣?
到底怎樣算才是對的阿,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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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除以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所以這個條文的意思是,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而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
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這樣嗎?
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
甲男婚前有存款60萬元,
婚後以薪資所得替配偶償還婚前債務20萬元。
於四年後離婚時有存款960萬元。
而乙之存款為80萬元。
甲 960-60+20=920
乙 80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但是如果甲不替乙還債則
甲 980-60=920
乙 80-20=60
甲應支付乙(920-60)/2=430
這樣兩者的結果不同是正常的嗎?
再舉例來說(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丙結婚前有存款50萬珠寶30萬,
婚後變賣珠寶30萬以償還丙之負債30萬。
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存款130萬。
這樣丙的計算是
130-80(婚前專屬財產)-30(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20這樣嗎?
但是有人算法是130-50-30=50這樣?
到底怎樣算才是對的阿,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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