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再認定的時間問題 - 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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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欲申請第三次補助金的階段
但是第一次跟第二次中間我有暫停再重新請領
所以流程不太一樣有點疑惑的地方



第二次的時候我是直接預約並於7日內繳回就結束了。

(1)但依照失業預約單第三次11/14預約提前開卡,11/21需要再二認定,
請問開的推介卡跟自己找的一份工作,
是否只要在11/21再二認定時一起繳回就好?
還是必須要在7日內繳回(不含21號)?
(推介卡上寫21號以前,不知道有沒有包含21號..)

因為就業服務站離住處有段距離,且投遞的工作也尚未收到回覆想多等一天。

(2)推介卡職缺應徵方式只有電子信箱,假設於11/17投遞履歷(公司方未讀)
公司於11/18關閉應徵且無留下連絡電話,是列印投遞證明就可以了呢?
還是需要上網查電或過去詢問?(因為這樣感覺滿冒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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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Doris2018-11-24
一起繳回就可以了,公司沒看的話2,3天後再寄一次確認信
過去,到時候就服員會一起印出來。這些都可以跟就服員
詢問,這也不是什麼不能問的事,而且他給你的資料上面
都會有就服員的電話跟名字
Lydia avatarLydia2018-11-28
寄信過去沒回就可以認可 不需要再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