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於是結合郵局舉行防搶演練。路人甲見頭
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B ,分別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甲見義勇為,拾起路旁的鐵條
棒打持刀的 A,造成 A 受傷,事後才得知 A、B 是假扮搶匪的警員。問:甲的刑責為何
?
想請教版友一下 只就甲妨礙公務這部分來討論
書上是寫 甲雖對行為有認知 但對他人為公務員有所不知 屬對結果不認知
它是寫客體錯誤
但我覺得這題應該是主體錯誤 甲對對方公務員身份沒有認知 所以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不知道哪邊見解有問題 ? 麻煩版友幫忙解惑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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