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錄取一間陸資企業在台分公司
對方屬於對岸國務院國家資產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
簡單說就是國營企業
應徵的是正職工作
收到錄取通知後
對方人資說明先簽定一年定期契約
前三個月試用期拿九成薪
一年約滿後轉正職
但是一年後轉正職這一點在雇用契約裡面並沒有寫到
只有口頭承諾
小弟第一年踏入職場
想請問各位這是正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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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屬於對岸國務院國家資產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
簡單說就是國營企業
應徵的是正職工作
收到錄取通知後
對方人資說明先簽定一年定期契約
前三個月試用期拿九成薪
一年約滿後轉正職
但是一年後轉正職這一點在雇用契約裡面並沒有寫到
只有口頭承諾
小弟第一年踏入職場
想請問各位這是正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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