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行為人自我負責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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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朋友討論兩件性質相近的時事,認知上有很大的出入

想請教版上前輩


例一、 未成年少女遭警攔停,轉向逃跑,超速自撞而死

例二、 通緝犯遭警盤查,轉向逃跑,警先對空鳴槍後,對其大腿射擊3槍
    通緝犯中彈仍逃跑,之後失血過多而亡



此二例友人都認為被害人自我負責,警察無須負責,故在構成要件(客觀歸責的部分)
排除掉,無須討論違法性和罪責,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為通緝犯中彈自己亂跑失血而死,死亡結果不能算在警察頭上

第一例我的想法也是行為人自我負責
第二例,我則認為警察該當業務過失致死,客觀上警察基於逮捕通緝犯之意思對其射擊,
主觀上具傷害故意,惟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槍械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目的顯不相當,以違反比例原則,不得按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
構成要件該當且有責,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這二例請問該如何解比較妥適?
這樣解題的邏輯思維是否有誤?懇請指正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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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1-07
射擊部位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01-10
已修正,案例是射擊腿部
Wallis avatarWallis2016-01-12
二例,被害人非全部過程都是自己實施,所以非全部自行
負責
Noah avatarNoah2016-01-12
第二題老師上課有講到是逾越必要性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1-14
例二還要考量入是甚麼罪名的通緝犯,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Connor avatarConnor2016-01-15
槍砲彈藥或其他重罪通緝犯或許不一定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01-17
因為這些有時候也是法官裁量原因之一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1-20
像案例二的死者是竊盜通緝犯,且車上也無搜出槍砲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01-24
我只是覺得奇怪,第二例為什麼不是傷害致死(雖然我是
支持警方的 )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1-25
沒有業務傷害致死,而且傷害致死比業務過失致死刑罰還重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6-01-26
我當然知道沒有業務傷害致死,兩者競合也是應該成立
傷害致死。為何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Zora avatarZora2016-01-28
因為員警用槍要逮捕通緝犯是在執行他的業務啊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1-29
以例二來說,採用的法條方面是沒有問題的,考點是在於比
例原則。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2-01
以原po這樣解,一定大扣分,主觀有傷害故意,卻解成
過失致死,我當然知道考點在阻卻違法
Eden avatarEden2016-02-03
但也不能這樣解,一定要討論業務過失致死及傷害致死
再競合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02-04
若這是你完整的解題,推論過程漏洞很多,感覺你解題
觀念不是很完整,可推薦你買李允呈的解題書來看看。
且刑訴88是現行犯非通輯犯。
Jacky avatarJacky2016-02-07
277和276都要討論才是最正確的,最後再競合成立277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6-02-08
J大,我有李師的書了。這不是完整解題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2-09
我後面題在277和276有卡住是希望有高手補充
若J大能指點一二當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