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及相關權利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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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年半前在前公司有申請幾篇專利,專利發明人是我,但申請人是公司,因已離職一年半,現在有需要使用到這些專利,我的問題有幾點,如下:1.因我總共申請了4篇專利,但公司沒給我任何的發明獎金,聽有些人說,我可以要求前公司補發給我獎金,不然的話我也可以擁有這4篇專利的使用權,是真的嗎?我該有哪些權利或者可要求些什麼嗎?2.因有跟前公司簽競業競止條約5年,有些人說這類的合約只對單方有利,只對單方有利的合約法律是無效的,是真的嗎?3.因我想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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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10-05-25
一、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你的發明如果是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依照專利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你公司),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明人(你)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你可以對外宣稱該發明專利是你發明的,但是財產權之部分仍屬公司所有)。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你的發明如果「非」是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依照專利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Isla avatarIsla2010-05-24
專利法第七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