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第35條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
庭內進行審理。
這句的意思是如果認為少年狀況不好
可以不用在法庭審理?
反之如果狀況好就可以在法庭審理?
還有第38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不太懂38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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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
庭內進行審理。
這句的意思是如果認為少年狀況不好
可以不用在法庭審理?
反之如果狀況好就可以在法庭審理?
還有第38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不太懂38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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