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就業啟航是什麼意思~喵 - 就業Kumar · 2010-03-0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常在就業e網看到ㄉ就業啟航有沒有人知道是什麼意思我在這方面真ㄉ是孤陋寡聞喵~就業All CommentsBlanche2010-03-08簡單來說.政府幫忙一些找工作的弱勢族群.快點找到工作.並鼓勵雇主雇用這些找工作的弱勢族群....政府補助雇主一些金額...的一個計劃....詳述如下..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 失業者(以下簡稱失業者)就業,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單位)提供工作機會,協助失業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 進而達成穩定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服務中心、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就業中心。 三、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 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之本國籍勞工: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長期失業者。 (八)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九)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一)犯罪被害人。 (十二)人口販運被害人。 前項各款之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 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如下:(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第一項申請單位,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 請核定,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經執行單位推介或自行招 募,僱用執行單位已認定之失業者: (一)本計畫申請書。(附表二)。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應檢具附表一所定應備文件,至執 行單位完成認定。 六、執行單位應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核定案件。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查。書面審查表如附表三。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十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 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補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查。 執行單位應依申請單位之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工作機會。每個核定 之工作機會數應以十二個月計算;其不足者,應不予核定。執行 單位核定之總工作機會數,以本會核定之經費為限。 執行單位於核定申請時,其核定內容應載明補助工作機會之職 務、數量、工作地點及補助金額。申請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核 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執行單位重新核定。但屬工作地點 之變更,如未損害受僱失業者之權益,得於發生變更後,向執行 單位申請補正。 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核定後或於原僱用人員離職後六十日內, 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逾期未僱用或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 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後十日內,應將僱用或遞補僱 用人員名單向執行單位備查;未備查者,如無影響申請單位之 補助資格及未損害受僱失業者之權益,得於申請補助款項時, 向執行單位申請補正。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且每月僱用薪資 應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屬一年(含)以下 之定期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 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執行單位應不予核定。 七、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之工作機會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個工作機會核計,最多不 超過一百個工作機會;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 助三個工作機會數。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核定申請單位工作機會數時,得依權責綜合 考量核定申請單位之最低工作機會數。 申請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應扣除申請時現正領取本會其他 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之人數,並以該單位 設立點為計算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為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後設立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 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八、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執行單位應依僱用失業者之人數 計算,自僱用失業者起前三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七千二百八 十元;連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 ......以下省略..因為超過回答字數..Related Posts(急20點)個人申請校系填選升學未來發展關於乙級就業服導證照護理系夜二技相關問題志願選填-佛光-開南-義守-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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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 失業者(以下簡稱失業者)就業,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單位)提供工作機會,協助失業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 進而達成穩定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服務中心、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就業中心。
三、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 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之本國籍勞工: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長期失業者。
(八)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九)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一)犯罪被害人。
(十二)人口販運被害人。
前項各款之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 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
第一項申請單位,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 請核定,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經執行單位推介或自行招 募,僱用執行單位已認定之失業者:
(一)本計畫申請書。(附表二)。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應檢具附表一所定應備文件,至執 行單位完成認定。
六、執行單位應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核定案件。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查。書面審查表如附表三。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十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 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補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查。
執行單位應依申請單位之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工作機會。每個核定 之工作機會數應以十二個月計算;其不足者,應不予核定。執行 單位核定之總工作機會數,以本會核定之經費為限。
執行單位於核定申請時,其核定內容應載明補助工作機會之職 務、數量、工作地點及補助金額。申請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核 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執行單位重新核定。但屬工作地點 之變更,如未損害受僱失業者之權益,得於發生變更後,向執行 單位申請補正。
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核定後或於原僱用人員離職後六十日內, 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逾期未僱用或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 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完成僱用或遞補僱用後十日內,應將僱用或遞補僱 用人員名單向執行單位備查;未備查者,如無影響申請單位之 補助資格及未損害受僱失業者之權益,得於申請補助款項時, 向執行單位申請補正。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且每月僱用薪資 應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屬一年(含)以下 之定期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 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執行單位應不予核定。
七、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之工作機會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個工作機會核計,最多不 超過一百個工作機會;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 助三個工作機會數。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核定申請單位工作機會數時,得依權責綜合 考量核定申請單位之最低工作機會數。
申請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應扣除申請時現正領取本會其他 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之人數,並以該單位 設立點為計算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為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後設立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 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八、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執行單位應依僱用失業者之人數 計算,自僱用失業者起前三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七千二百八 十元;連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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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省略..因為超過回答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