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簽訂合約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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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雇用乙方擔任美顏美體工作,並在甲方所屬機關工作,業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並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雇用條件1.乙方須保證具有甲方公司所要求之技術能立及專長。2.應繳身分證影本,相片,勞保卡號。3.乙方在工作期間需將全部時間及精神投入工作,務必完成所認服務職責。第二條:合約期間1.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合約,勞僱雙方如無異議,則本約自動成為二年合約。2.乙方欲終止本合約,均需向甲方提出不少於三十天之書面通知期。3.乙方簽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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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1-03-15
1.乙方簽約後,若服務未滿二年者視為違約,則需罰款三萬元整。除非它提供相對應的訓練.否則這條是無效的2.其他條款也沒甚麼效力.都未經勞工局同意.也是白寫合約只是嚇唬你們這些不懂勞基法的人至於你所提的問題:1.每天上班都是早上11點到晚上10點,沒有加班費,薪資1萬8已經違法.你向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返還加班費2.沒有勞健保請向勞工局檢舉並向建保局檢舉3.至於還要給他錢.你就放心吧.合約一開始就違反法令根本無效強烈建議:快向所屬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