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調度逼走員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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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些因素跟直屬長官 不合
最近卻要裁員 結果主管 就把我
呈報上去 原因 請病假太多
不能配合工作進度
1月至7月底 10天病假 事假0
每次都有醫院收據 來請假
10次過9次 最後一次不知道是
要讓我離職還是怎樣請了假卻不給過
原因 因自費看診 費用1150 且地點 有點距離
懷疑作假 請我開醫生診斷 但因為已經自費
看診了 所以不想多付錢去買診斷證明
就開了 就醫證明 結果還是不准假
最近收到風聲 也被課長約談 詳細情形當然
也據實以報 因為課長較為正義公正 所以全部坦承
但畢竟怕她也會為了混口飯吃 就把我給調離原單位
來把我逼走 (這樣案例看太多了.所以會擔心)請問
有規定 或明文說 不能把我調離原單位的法例?
畢竟也只是 跟上屬長官 不巴結 就被冷凍
搞到現在也不敢投履歷 之前有同事 因在職
期間投履歷 就被公司判定"對公司不忠"之由來開除
不然就是調離原單位 比方說掃廁所....等等之類
若是如此有辦法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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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09-08-01
如果公司要調動你的職務,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
如果公司有符合調動五原則,那他是合法調動你的職務,
如果違反調動五原則那你可以到勞工局提出申訴。
以下提供你調動五原則參考: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 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