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法律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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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知道有沒有選錯,如有不符,還請協助告知更改呀,感謝先]

近日念法律課程想到幾個問題,想請大家協助解惑


1.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說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

那有沒有考試院、監察院提出的考試概算、監察概算的規定?


2.刑法上生命法益 是一個人一個生命法益

那...連體嬰的算法呢?他要算幾個法益

(例如心臟共用1顆、或腦幹相連、或是兩個臉各自獨立卻只有一個腦?)

不然殺掉連體嬰,要算一個殺人罪還是兩個?


3.民法上共有人之一人行使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時,要載明返還於全體(821)

那共同占有人之一人行使962占有返還請求,有需要載明「返還全體」嗎?

還是就單獨寫請求返還予該一人?


以上 還請協助解惑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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