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性知識不足 將性器插入女生肛門被告強制性交 法院後來認定沒有強制因為無罪
那如果今天當事人有強制行為
但是性器沒插入肛門或是陰道 而是插入尿道
這樣性器就沒結合 第10條只規定進入性器或肛門 口腔
猥褻的話 客觀上是否滿足他們性慾也不一定 以生物學來說 這種方式也不見得主觀上男友
自己性慾
這樣這種案例是否只構成強制罪 在看狀況是否構成傷害罪
我找不到參考書類似案例擬答
想問大家怎麼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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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男生性知識不足 將性器插入女生肛門被告強制性交 法院後來認定沒有強制因為無罪
那如果今天當事人有強制行為
但是性器沒插入肛門或是陰道 而是插入尿道
這樣性器就沒結合 第10條只規定進入性器或肛門 口腔
猥褻的話 客觀上是否滿足他們性慾也不一定 以生物學來說 這種方式也不見得主觀上男友
自己性慾
這樣這種案例是否只構成強制罪 在看狀況是否構成傷害罪
我找不到參考書類似案例擬答
想問大家怎麼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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