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既然給(A)準強盜罪,那以木棍為之,應該會成立(B)的加重強盜吧?
最高法院99台上716判決:「所謂犯準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不論行為人於竊盜之初即持有兇器,或於施強暴、脅迫行為時始臨時起意持有兇器,其
對生命、身體、安全之構成威脅並無二致,且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規定,於攜帶兇器之
情形,即指於強盜過程中攜帶兇器而言。又準強盜罪之罪質所以由竊盜轉為強盜,即因
為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而施以強暴脅迫,其強盜罪質已顯現於其強暴、脅迫行為之危害
性,故行為人於犯準強盜罪之施強暴、脅迫過程中持有兇器,強暴、脅迫所生危害即應
予加重,於此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論以加重準強盜罪,自與該條項之加重
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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