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律師二試選考乙事 - 考試Carolina Franco · 2013-01-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是我搞錯還是考選部的人太笨@@ 直接用不含選考科目"總"到考人數的前百分之33 加上各科選考的百分之33 就是各組最低錄取分數 這樣可以避免個組強弱不均 -- 考試All CommentsIsla2013-01-16這樣人會比舊制還少 董寶寶聰明的咧 不會自己打臉的Emma2013-01-18直覺上 必考科總到考人數中位數的成績+選科第百分之三十三Elizabeth2013-01-21位的成績為各組最低錄取分 和 你所提必考科第百分三十三位Sarah2013-01-26成績+選考科第百分之三十三位的成績為各組最低錄取分數Erin2013-01-27兩者相較之下 考試院的方案顯然介於前面兩者之間 頗具中庸Una2013-01-28之道 且是承自前制取二制前百分之三十三人數的方法 顯比起二試Rachel2013-01-28營營計算分數的方式來得方便 且不失我國自古坦蕩蕩的國風Related Posts中華電信準備事宜一問初等報考人數請教糕點許政大老師請問初等、五等考試的行政學跟法學大意中央印製廠與中華電信夜間輪班工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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